根據《企業境外投資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凡是內地企業想要到香港澳門或者國外地區進行新設子公司、并購/參股等投資行為,都必須辦理ODI登記,否則就是違規操作,銀行將限制其境內境外公司的資金進出入境,這就是為什么很多企業到銀行轉賬出入境時,會被銀行告知要先辦理ODI登記的原因。今天就很多做境外生意的朋友感興趣的ODI登記話題,好好跟大家聊聊。
一、ODI登記中每個監管部門不同的申報要點
1.發改委核準或備案
(1)權限劃分:
①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②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至3億美元(不含)的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③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不含)以下的境外投資項目由投資主體注冊地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④投資主體通過提供融資或內保外貸等方式進行境外投資的,也需在發改部門備案。
(2)申報流程:
屬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管理的,投資主體通過國家發改委全國境外投資備案管理系統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備案申請相關文件。屬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管理的,投資主體應同時在國家發改委全國境外投資備案管理系統提交項目備案申請。注意:不同地區辦理需要的條件和材料都不太一樣,具體需要詳細參考當地的政策文件。屬市發展改革委備案管理的,投資主體應通過國家發改委全國境外投資備案管理系統提交項目備案申請,并將對應的紙質申請材料送交市發展改革委外資處。
(3)申報要點:
①每個ODI主體均要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
②兩個以上投資主體共同開展項目,應當由投資額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提出核準、備案申請,如投資額相等,應當協商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準、備案申請;
③ODI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投資企業投資的,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上會層層追溯;
④保證投資資金來源的真實合規。
2.商務部核準或備案
(1)審批權限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由商務部核準;限制類項目,由商務部審批;鼓勵類非敏感項目:
①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由商務部備案;
②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上(含1億美元)3億美元以下的,由省商務廳備案;
③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下的,由市商務局備案。
(2)ODI信息報告制度
ODI主體凡按“凡備案(核準)必報”原則,及時報送關鍵環節信息,主要包括:
①確定并購意向后,填寫《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②在建項目進展報告;
③境外再投資完成后,《境外中資企業再投資報告表》;
④定期月度、年度信息,《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
⑤重大不利事件、突發安全事件。
以上就是關于ODI登記的相關內容,請持續關注。